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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提升全連鎖飯店人資的素質,總公司特別請到了建業法律事務所的葉建廷律師來為大家授課!我覺得葉律師的解說深入淺出,值得推薦!

 

在正式進入新法的「四不變、四彈性」主題前,葉律師先就<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>的部分進行說明。

免於法扣的勞工給付種類.jpg

首先,如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述,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規定予於補償。2017年12月的時候,勞基法61條進行修正,增加了相關法條:

「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,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。前項專戶內之存款,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」

 

在解釋這條法令的意義之前,我覺得要先解釋「法扣」是什麼意思,畢竟這個真的很多人會問人資。當一個人有負債的時候,債權人可以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將債務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強制扣押以清償債務。社會上有些人的生活真的過得很辛苦,越低階的工作(像是披薩外送員、餐廳洗滌員)越有這種背負法扣責任的員工,如果這個時候員工因為職業災害受傷了,日子就會過得更加辛苦。職業災害補償金的原意就是讓員工在受傷、無法工作的時候,還有基本的收入可以維持生活所必需。如果連這部分的費用也要被法扣,真的會逼死人呀,所以我覺得這個法條修改得非常有意義。

順帶一提,依據勞基法規定,不能執行法扣的標的,包括:勞工舊制退休金(勞基法58條)、勞工新制退休金(勞工退休金條例29條)、各類勞工保險給付(勞工保險條例29條)。

 

本次修法所謂的四不變就是「正常工時不變、週休二日不變、加班總工時不變、加班費率不變」,而所謂的四彈性就是「加班彈性、排班彈性、輪班間隔彈性、特休運用彈性」,修正法條自107年3月1日開始生效,執法並無輔導期。

 

一、加班彈性:

1. 休息日加班工時從原來「做1給4、做5給8」(加班1~4小時,加班費皆以4小時計算;加班5~8小時,加班費皆以8小時計算)改為核實計算。

2. 加班費率並無調整,仍維持前2個小時另加給1又1/3以上,超過2小時者,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
3. 員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,若因個人因素請假,則以實際加班工時納入延長工作時間,工資與加班費應照常計算。

例如:月薪新台幣36000之員工,每小時平均工資為150元,若與雇主約定休息日出勤工作8小時,但工作5小時後,因身體不適請病假3小時,則以5小時納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,工資計算如下:1200(當日工資) + 150*1又1/3*2 + 150*1又2/3*3 + 150*1又2/3*3*1/2(病假給半薪)=1200+400+750+375=2,725元。

 

二、排班彈性:

1. 每月加班工時上限仍為46小時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,雇主可以連續3個月為一周期調整,每月最高工時可達54小時,但3個月總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。週期的起訖日由勞雇雙方約定,且兩個周期的實施區間不得重複。雇主雇用人數在30人以上者,依前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前述人數規定,所指總公司及分公司總和之人數。無論是總公司及分公司一體實施或是僅有分公司實施,皆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。

2. 加班可換補休:

a. 加班補休權由員工提出,經雇主同意後實行,期限由勞雇雙方約定,但不得超過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。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,不給付加班費。

b.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。

 

三、輪班間隔彈性:

1. 以11個小時為原則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後同意可調整,但仍不得少於8小時。

2. 勞基法34條所規範的「輪班」是指工作班次有更換的輪班(如上一班次為早班、下一班次為中班),固定班次輪班並非規定對象。

3. 如果當日員工有加班,則要以員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給予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;若員工有部分時段請假,不得納入11個小時中計算。

 

四、特休運用彈性:

1. 未修完的特休假可遞延一年,但於次一年度終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
2. 特休遞延與否,須由個別勞工與雇主協商,不得以工會、勞資會議或工作規則等形式取代個別勞工意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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