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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我開始工程師生涯後,第一次提離職所遇到的矛盾,或許可以作為人資日常作業的借鏡。

背景知識

一般公司會希望員工參考<勞動基準法>第16條所載的預告期提出離職,但實際上這條法令只對雇主有民事賠償的約束力。意思說,員工如果不遵守勞基法定義的預告期提出離職,若工作規則或工作契約沒有載明賠償條款,員工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。所以人資要防堵員工濫用預告期權利,工作規則跟工作契約真的是要經過一番思考、仔細定義清楚。

情境脈絡

我那個時候是受雇於丙方,支援乙方、駐點甲方完成專案。因為丙方要調動我這個人力去其他專案,所以我就主動跟乙方的PM說明情況並提出離職。因為我是支援員工,所以一切本來都很平和,直到開始進行離職單跑單程序.....

過去我在飯店業擔任人資的時候,離職單的確會距離職日前1~2週發放給員工。因為餐旅業的人員排班是比較不固定的,有時候各個承辦甚至離職員工本身,上班日都無法搭在一起。再者,有些員工離職當日也需要上班,所以主管們可以體會員工的難處,因此就算員工提前跑單,主管們也不會感到不舒服。

問題聚焦

不過這次我將這個提前跑單的習慣帶到資訊業,似乎有點不是那麼地恰當。週五是我的最後一天上班日,週一人資就製作離職單給我了,當天下午並沒有什麼業務要處理,所以我就開始跑單了。結果,坐我旁邊的PM看到之後,就連續發出兩聲感嘆:「這會不會太誇張了......」、「太誇張了......」。

後來我們還因為這件事在Line上筆戰了起來。

就道理上而言,我還是覺得自己比較「對」。對於「什麼時候可以開始跑離職單」,如果公司章程、工作規則包含工作契約上都沒有提及,那就是「領單後任何時刻都可以」,並非一定要依循公司舊習行事。但是,就「人情世故」上,我覺得對方的見解有部分的道理。因為太過積極跑單,多少會給人一種「我好想趕快逃離這裡」的感覺。所以或許在跑單、對方發出感嘆的當下,就仔細說明自己的原委會比較好。

「因為我會工作到契約載明的最後一秒鐘,所以離職單我會自己抽空跑,絕對不是想趕快逃離目前專案的意思呀。」

如果當場能直率地這樣說,相信可以避免掉許許多多的誤會。

心得分享

相對地,人資在給離職單的同時,如果能順便對離職員工給一些跑單時機的建議,相信組織的氣氛會更加和諧。

希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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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欸~人資小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