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前去上勞動法令管理師證照班的時候,對四周變形工時的排班原則也是一知半解,真的進入飯店業後才比較了解,所以趕緊來分享一下。
法源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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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去年開始接任兼職薪資計算的工作,現在雖然相當熟悉流程,但是在忙碌的期間,還是會遺漏一些細微的關鍵,也因此每次結薪都會有新的學習,在這裡重新統整一次,也希望作為自己將來的警惕。結薪的工作,除了最基本的把薪資計算正確外,還包含薪資成本的分析,推論超支的成因,作為現場單位控制人力的參考。
兼職薪資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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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提升全連鎖飯店人資的素質,總公司特別請到了建業法律事務所的葉建廷律師來為大家授課!我覺得葉律師的解說深入淺出,值得推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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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飯店業在特定季節或節日會雇用大量兼職人員,偶爾會遇到有人說因為在漁會已經有加保,所以不想加保勞工保險。這個時候,身為人資絕對要耐心相勸,這除了遵循法令行事外,也是在保障員工權利。會提出要求的員工,通常經濟條件都比較不好,對他們來說,在眼前能多賺取一些現金比較重要。但是保險的意義就是在於保障自己發生意外時仍有收入,所以人資應該是要好好地跟員工說明:加保勞保的利益遠大於成本,千萬不要因為貪小便宜失去保障自我的權利。
勞工保險投保資格欸~人資小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816)

過年前夕每個上班族最期待的大概就是年終獎金的發放了,但是金錢不免會激起人心的貪嗔癡,無論發與不發都會掀起辦公室紛爭......
就法律的角度來說,企業確實不必一定要發年終獎金,畢竟年終獎金的法源是來自於勞基法第二十九條,即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」。如果老闆硬要員工「共體時艱」,除非員工能舉證事業單位於年度結算時有相當盈餘並未適當分配,否則只得接受。但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,企業是必須要發年終獎金的。就我所知,滿多外商都會在僱傭契約裡載明「保障年薪十三個月」,一般以台灣的習俗為出發點,就會把第十三個的薪水視為年終獎金。這個部分屬於經常性薪資,如果企業不給付就是違背勞動契約,並且應就這點調整員工投保薪資,以保障員工的勞工退休金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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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初有項額外的工作重點就是:編列明年度的人事預算。
不得不說就是一項十分龐大又需要極度謹慎的工程,對像我這樣入行還沒幾個月的小人資而言,是一個十分艱辛的過程。不過終於完成的時候,也會感到excel功力大增及滿滿的成就感。連鎖集團的好處,就是總公司人資會先建構出基本框架,原則上分店人資只要依循總公司的框框,再依循分店的特色作些微調就可以完成了。總歸來說,編列人事預算的時候,我覺得有幾個基本步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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